新闻
当前位置:新闻 > 热点新闻 > 正文

10人聚餐9人溜走,1262元账单该由谁付?

近日,

重庆九龙坡一家餐馆遭遇

“神奇买单”,

10人聚餐消费1262元,

散席后只剩张先生一人。

餐馆找张先生结账,

张先生称是朋友组局,

应该由朋友付钱,自己无力支付。

无奈之下餐馆老板报警求助。民警联系组局者,对方称“没钱,需筹款”。经民警协调,张某签署承诺书,承诺于次日18时前结清餐费。

次日,张某以朋友未转分摊费用为由反悔。他坦言确有付款承诺,但表示“只自己付款岂不是冤大头”。餐馆始终无法联系上张某的其他朋友。

那么,这餐费究竟该谁来负责?餐馆是否有权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法律上应如何认定分摊责任?来看律师的专业解读↓

1、餐馆是否有权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承诺书约定的垫付义务,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反悔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徐红梅:餐馆有权要求留守的张先生支付全额餐费。10人共同消费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多数人之债”,餐馆作为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共同债务人支付全部费用,该内部分担约定不能对抗餐馆的收款权利。而张先生签署承诺书明确愿意承担付款义务,进一步确认了其付款责任,餐馆据此可单独向其主张全额餐费。

关于承诺书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需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等规定及司法裁判规则判断。债务加入是第三人独立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则是具有强从属性的担保责任。若承诺书无“加入债务”的明确表述,或约定“主债务人未清偿时才承担责任”,应认定为保证;若未约定履行顺序、张先生本人属共同债务人之一且以自身名义独立担责,则符合债务加入特征,具有完全清偿债务的义务。

推荐阅读

24小时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