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设为书签Ctrl+D将本页面保存为书签,全面了解最新资讯,方便快捷。
军事APP
当前位置:新闻 > 中华视点 > 中华视点最新评论 > 正文

年内79起"双反"调查 中美贸易摩擦高频化怎么破?(2)

年内79起"双反"调查 中美贸易摩擦高频化怎么破?(2)
2017-12-01 15:53:12 海外网

特朗普与罗斯强硬的态度,以及美商务部自特朗普政府就任以来发起的79起“双反”调查,意味着美国此次突然袭击并非偶然,中美贸易摩擦呈现常态化与高频化趋势。美国目前的贸易态度与贸易环境对中国企业出口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中方应在未来的几个月里,联合被调查行业的代表性企业与相关协会,加大投入,系统性部署以应对此类调查,做好持久战的准备。

按照美国双反调查程序需要对中方企业“抽样”,此次中方对美出口合金铝板的企业将被美方按出口数量排名,前两名会被列为“强制应诉企业”,若前两名不应诉将被裁决为最高税率。中方积极应诉尤为重要。

应诉过程中,中方应充分利用WTO、GATT等多边贸易协定应对美方的“双反”调查。根据GATT1994的第6条第1款,反倾销需具备三个缺一不可的必要条件:倾销的确定、国内产业损害的存在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国内产业是否存在损害是屡次反倾销调查的焦点问题,若要确定损害存在需要界定同类产品。对比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6款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条第10款分别对“同类产品”的规定,措辞方面美国使用的术语“like”强调相似性,WTO使用的“Identical”强调同一性与一致性,美国国内法律对“同类产品”的解释比WTO的规定覆盖范围要广。为避免美国利用现有不完善的国际规则,如WTO规则对同类产品规定的不明确性来损害中国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诉环节中方应确保调查当局采用WTO指标来界定是否存在损害,坚决避免美方走“按需配药”的调查程序。针对反补贴调查,《SCM协议》第1条第1款对补贴的定义有明确界定,第11条第1款对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实体要素条件有明确说明,这均可成为中方应诉的法律依据。此外,认定国有企业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属性也将是应诉中的重要问题。

中美经贸关系是双边关系的“压舱石”和“推进器”。中方希望美方切实落实两国元首共识,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公平、公正地开展调查,通过对话和协商妥善管控分歧。

(杨水清,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外网特约评论员)

(责任编辑:孙启浩 CN037)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