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上观察,涉案财物不同于“赃款赃物”,它仅仅表明与案件具有某种关联。涉案财物未被法院最终认定为“赃款赃物”之前,除非发生了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原则上它是不能被处分的。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都只是对涉案财物的临时性措施,不是具有终局性的处理决定。
而正如前面所称的人物“脸谱化”,不少国人(包括一些侦查、司法人员)习惯于从“坏人”的角度去评价一个人的权利,这就造成了嫌疑人、被告人或犯罪人的财产权容易受到侵犯。比如说,有种观念就认为,只要是“黑老大”的财产,那就是“赃款赃物”。反正将来都要予以没收,何不一开始就全都查封、扣押了。殊不知,这正是容易引发国家赔偿申请的常见违法。
司法需要去“脸谱化”,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一个“黑老大”得到了巨额国家赔偿金,关键并不在“黑老大”,而在当年的侦查人员对“黑老大”的侦查行为有无严格依法、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