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一审死刑判决的福州中院,无疑是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
但是,念斌之前的国家赔偿,只是解决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问题,而未涉及损害公民生命健康的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殴打、虐待等情形,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所以,念斌以生命健康权受侵犯,再次申请国家赔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念斌宣告无罪,不是冤案平反的终结。随之而来的国家赔偿,是公权力对公民权益受损的依法补救,也是洗冤昭雪的关键环节,更应秉持法治精神、恪守法定程序、坚持以人为本,如此才能还公民以迟到的正义,才能还原法治的本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