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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一役

2018-02-01 10:59:17  人民法院报    参与评论()人

其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形成有效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建立和谐有序的社会是人类的美好追求。马克思说:“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各类涉黑涉恶问题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社会无序和混乱,大大影响了社会融合与社会团结,动摇了社会治理的基础。郑永年、杨丽君在《中国崛起不可承受之错》一书中指出:“在中国,直到今天,很多人仍然把‘大社会’和‘强社会’视为是和政府对立的。实际的情况并不是这样。政府在向社会分权的时候,也要通过立法等手段来监管社会,因为政府需要培养的是‘好社会’,而不是‘坏社会’,如黑社会、邪教等非法组织等。‘好社会’就是政府的伙伴。”涉黑涉恶问题是国家治理无法回避的问题。社会控制是法律的基本功能,秩序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价值维度。扫黑除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场硬仗,我们要有“不破楼兰终不还”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积极主动投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第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亚里士多德强调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法有权威则治,法无权威则乱。依法、准确、有力惩处各类黑恶犯罪,是宪法法律赋予政法机关的职责。学者张恒山认为:“由于每个人的生命、人身的保全取决于他人的行为,而能够强制性地规范、约束他人行为的就是法律,所以,人们对社会状态的安全的要求就转化为对法律的保障安全的作用的要求。”依法打击各种黑恶势力就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力实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框架下、在宪法和法律之下展开,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贯穿于扫黑除恶斗争全过程,引导干部队伍和全社会守法崇法、树立法治信仰、实现良法善治,切实增强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知》指出:“政法各机关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禁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确保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对政法机关执法办案水平的检验,也是对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检验。司法机关要把好法律政策界限,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不枉不纵,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做到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滥用,惩善扬恶的利剑不蒙尘,确保执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扫黑除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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