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一起车位纠纷引发舆论热议。业主闵先生花8万元购置的私家车位被一名女车主占用多日。物业要求挪车时,该女子称“出差3天至4天”,多次拒绝沟通并报警。随后,闵先生用U型管将车辆封堵在车位内。

有人支持闵先生的做法,也有人提出疑问:以此维权是否会触犯法律,有理变无理?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泽瑞表示,占用他人购买的产权车位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购买的小区产权车位属于私人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未经权利人同意长期占用,已构成对他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车位产权人有权要求对方挪车、恢复车位原状,还可主张赔偿实际损失,例如临时停车费、代步打车费等合理开销。
尽管占车位一方过错在先,但车位业主不能无限制地自行采取维权措施。从法律层面看,用U型管长时间封堵他人车辆已越过合法维权的界限,原本的受害方很可能反过来成为侵权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自助行为”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泽瑞认为,闵先生的堵车行为并不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车位被占虽会造成不便,但不属于“不立刻处置就会产生无法挽回损失”的紧急情形,业主可以通过联系物业协调、报警等途径解决。其次,维权手段超出“必要范围”。自助行为的强度应当与维权需求相匹配,如果当场撞见他人占用车位拦住对方要求当场挪车,通常会被认定为合理措施;但用U型管等方式将车辆围堵数日、限制车辆移动,明显超出了维权的必要程度。最后,未履行后续法定程序。自助行为本质是临时应急手段,实施后必须立即报警或联系相关部门处理。而本案中业主选择以堵车的方式与对方对峙,而非优先寻求官方渠道解决,也不符合自助行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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