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租屋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刑 租房成“交易场所”。近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郑某因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成获利,被法院以容留卖淫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560元被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2月26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被告人郑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每次抽成10元,数月非法获利560元。这笔看似“轻松”的收入最终让她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2026年2月5日,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25年5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利用其在巫溪县的租住房屋,先后容留吴某、杨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郑某以每次交易抽成10元的方式获利,在此期间共非法获利560元。2025年8月6日,郑某在其租房内容留杨某与朱某以3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同年10月13日,郑某再次在该租房内容留吴某与刘某以50元的价格进行性交易。同日,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郑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其违法所得560元也已全部退缴。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郑某退缴至法院的违法所得56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郑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无业男子周某在自己家中分别容留了两名女子邹某和李某进行卖淫活动。去年3月,周某容留邹某在其家中卖淫长达8天,期间为她提供吃住及望风等便利条件。邹某每次收取60元嫖资,周某从中抽取10元,共获利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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