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曾获刑 退休7年后被撤销退休审批 法院维持原判。退休七年多后,曾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女子姜某被人社部门撤销了退休审批。随后,她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维持了人社部门的决定。南通中院本月初作出二审宣判,驳回姜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姜某曾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依据有关规定,其刑期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属于办理退休待遇审批时可计算的连续工龄;其服刑期间不应缴纳养老保险,不计算缴费年限。
一审法院查明,1982年12月至1986年8月,姜某在南通市某厂工作。1986年9月至2010年4月,她在南通市某医院工作(事业单位性质)。1993年1月至2010年4月期间,她缴纳社会保险。因犯受贿罪,她被南通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3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
2010年5月至6月,以姜某名义在南通市某资源服务中心挂靠参保。2010年7月至2017年7月,先后由南通两家公司为姜某缴纳社保。2017年7月5日,姜某被法院裁定假释1年1个月10日,假释期间被实行社区矫正。2018年8月15日,矫正期满,姜某被解除社区矫正。
2017年7月,崇川区人社局收到南通某公司关于姜某的退休申请,经审核后为姜某办理了退休手续,核定参加工作时间为1982年12月,养老保险缴费年限34年8个月。2024年9月4日,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对服刑人员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进行核查并要求整改,姜某在核查名单中。2024年11月1日,崇川区人社局经核查后向姜某发出告知书,告知根据查明的事实,姜某不符合退休条件,拟撤销其退休审批,已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及刑期缴费由南通市社保中心依法处理。2024年11月3日,姜某向崇川区人社局提交了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