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送单途中车祸去世 公司判赔百万 工伤认定后家属获赔!秦某成为骑手两个月后的一个晚上,在送外卖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去世,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然而,公司并未给秦某购买工伤保险。

法院判决涉事公司支付家属相关补助金103万余元,股东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悲剧发生在2023年11月7日晚上9点55分左右,秦某在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送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去世。交警认定秦某承担次责。出事前两个月,秦某刚入职某有限公司成为一名骑手,负责外卖配送工作。
事后,秦某的女儿秦某甲通过仲裁和法院判决确认父亲与某公司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11月6日,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秦某的事故伤害属工伤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2025年,秦某甲向海勃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某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医疗费共计103万余元。仲裁裁决支持了秦某甲的部分请求。涉事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并向海勃湾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决议并无需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同时,秦某甲也将涉事公司和公司股东李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医疗费等共计113万余元,并要求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因交通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于某有限公司未给秦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法院对某有限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不予采信。某有限公司应按相关标准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对原告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医疗费,原告已与第三人就侵权一事达成调解,故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此外,李某作为某有限公司的一人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某有限公司向秦某甲支付秦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4814元,共计1030474元,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后,涉事公司和李某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秦某与某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过仲裁和两审予以确认,此次诉讼中上诉人也未再提供其他有效证据,因此应依法认定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关于李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李某主张已提供财务独立于公司的证据材料,但经法院核实,该证据材料并未提供,故李某应自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日前,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卖骑手白某因病花费医疗费45.2万余元,但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导致他无法报销。此外,公司也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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