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理发不让用会员卡店家判赔3倍 消费者维权成功!2024年12月,蒯某前往他长期办理会员卡的“包满意”理发店理发。结账时,店员告知春节期间(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初八)会员系统升级、暂停服务,所有消费需支付现金。蒯某会员卡内尚有余额400余元,平时剪发价格为会员价19元,春节被要求按非会员价39元支付。蒯某认为该规定不合理,但为完成消费只得支付现金。
春节后,蒯某发现店内张贴的《会员协议》中并未约定春节期间暂停使用条款,仅在收银台有一张临时手写通知。蒯某与理发店协商退款差额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多收费用并支付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于2025年1月办理该店会员卡,充值500元,约定享会员价消费。涉案《会员协议》为店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无节假日特殊约定。店方所称“春节系统升级”实际为人为暂停会员系统,且未提前15日以上显著提示消费者。该店在春节期间将会员价格临时调高约200%。
法院认为,理发店单方面暂停会员卡使用、临时加价的行为构成违约,且利用节假日消费高峰设定不公平交易条件,侵害消费者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理发店退还多收蒯某的费用20元,并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500元,诉讼费用由理发店承担。
日常消费中,各种各样的会员卡充斥着我们的眼球,有的需要充钱办理,有的只需录入个人信息免费办理。本案中的“会员卡”实质是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应依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经营者单方增设“春节期间暂停使用”条款,属于变更合同内容,应当与消费者协商一致。仅以店内通知方式变更,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的《会员协议》作为格式合同,其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本案中手写通知不符合“显著提示”要求,且内容本身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内容无效。
过年期间,人们通常会进行美甲、美发和购买新衣等传统活动。山东菏泽的蒯某在过年前去了一家名为“包满意”的理发店理发。结账时,店员告知他春节期间会员系统升级暂停服务,所有消费需支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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