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打架被扣工资后遭解聘 法院判了 公司不得“一事二罚”。因持刀打架,“95后”男子王某被扣除工资2000元,半年后又被公司以同一事由解聘。事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公司被裁决需赔偿王某6万余元,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公司在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情况下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王某6万余元,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西安市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可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但不得“一事二罚”。涉事公司在已处罚王某的情况下,半年后又以同一事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此前,西安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无需支付王某赔偿金、绩效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审法院认定,2022年7月,王某与案外人西安某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4年5月19日,王某又与西安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了合同期限2年、从事教练工作等内容。
2024年6月26日,王某因在公司教员内部训练中与同事发生口角并手持刀具,被公司在当月工资中扣除2000元。同年12月31日,公司以王某在职期间持刀打架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王某离职前12个月的月均工资为1.2万余元。王某日常工资组成绩效部分固定为每月8700元,2024年11月和12月实发工资分别为6509.63元、6445.7元,其中绩效工资均为3700元。随后,王某向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裁决:确认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王某与西安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公司支付王某赔偿金、绩效工资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7.6万余元;公司为王某出具离职证明;驳回王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不服该裁决,西安某公司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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