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起,增值税起征点将再次提高,以减轻个人税负。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未达到起征点标准的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根据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标准如下: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表示,此次公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最高500元提高至1000元。此外,起征点规则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以前仅限于个人,现在扩大到“小规模纳税人”,即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原来增值税起征点仅限于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其标准是按月5000元-20000元,按次300-500元。近年来,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优化,个体工商户实际上适用月销售额10万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而自然人通常很难直接适用这一优惠,其起征点多为按次500元。
这次起征点优惠明确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意味着小微企业也能享受起征点优惠。虽然它们之前也能用10万以下免增值税的优惠,但身份不同。这有助于制度规范统一,同时减轻负担。
近些年,为了减轻个人、个体户、小微企业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负担,增值税起征点不断提高。例如,上一次国家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从每次(日)销售额150元~200元提高至300元~500元,而此次公告则直接提至1000元。另外,按月和季度的增值税销售额起征点明确为10万元和30万元,与现行实际执行的优惠政策一致。
2026年起,增值税起征点将再次提高,以减轻个人税负。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达不到起征点标准的纳税人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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