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陈某某在其供职媒体刊发某上市公司相关报道后,却遭人发文诋毁侮辱。为维护自身权益,陈某某将该上市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蓝某某诉至法院。
澎湃新闻近日获悉,西安市雁塔区法院一审后认为,原告陈某某报道的内容有明确的消息来源作为基础,内容不存在诽谤性言论,是新闻媒体正当行使言论自由和與论监督权利的行为,其报道并无明显“不实报道”。
此外,雁塔区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证明蓝某某系案涉文章的直接发布主体,案涉文章存在侮辱性内容,侵犯了该记者的名誉权。雁塔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及蓝某某删除案涉文章;在省级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
一审时,被告蓝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一审判决后,由于无法联系到蓝某某,故法院于日前以公告送达形式向其送达一审判决书等。1月22日,陈某某表示,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但因被告公司已提起上诉,故该判决尚未生效。
案涉文章尚未删除,但多数内容已被屏蔽。
记者起诉上市公司及创始人名誉侵权
本案案涉上市公司官网显示,该公司创立于1996年,创始人为蓝某某。蓝某某长期担任该公司董事长,于2023年11月卸任,公司现任董事长为蓝某某的妻子陈某。
西安市雁塔区法院(2024)陕0113民初3161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陈某某系某财经媒体记者,2021年至2024年,陈某某通过电话采访某上市公司工作人员、分析该公司对外公开的年度报告获取素材,撰写了多篇关于该公司的财经报道。
2024年3月,微信公众号“蓝某某博士”刊发《记者陈某某(注:原文为实名)多次发布不实报道,居心何在?》一文。陈某某认为,该文章系该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蓝某某发布,而文中针对陈某某的不实措辞严重贬损其名誉,故将该上市公司及蓝某某诉至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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