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协委员徐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属于业主共有。尽管法律有明文规定,但广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管理仍面临普遍性挑战,业主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在他看来,核心障碍是“业委会成立率与运作效能双低”。数据显示,广州仅有约20%的小区成立了有效运作的业委会。因此,许多小区因业主组织涣散、筹建过程受阻,导致公共收益长期由物业公司单方管理,业主无从知晓也无从干预。此外,公共收益普遍存在账目不清、收支不透明的问题;部分物业企业乃至行业组织对“分红”存在顾虑,认为应优先将收益全部投入设施维护,担心分红是“杀鸡取卵”。
综合观察国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后,徐强认为应强力推动业主组织建设,以筑牢治理根基。他建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制定并下发业委会成立与换届的操作指引细则,简化流程、明确时限。各街道、社区应将协助小区成立业委会纳入基层治理重点工作,设立专人提供法律、程序咨询,降低业主发起成立业委会的门槛与难度。
他还建议广州研究出台《广州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监督管理办法》,强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将公共收益存入由业委会(或街道代管)、物业、开户银行三方共管的特定账户,实现与物业公司自有资金的物理隔离。为避免公共收益成为一笔“糊涂账”,可以从技术层面着手。他建议开发或引入统一的“广州市智慧物业与公共收益监管平台”,为每个小区生成公共收益收款二维码(如停车费、场地租金),确保每笔收入直接进入共管账户,实现收入实时公示、支出线上审批、账目随时可查。
徐强还建议科学设计分配与激励机制,实现可持续共享。他建议建立“年度预算-结算-分配”的规范流程。每年初,由业委会会同物业制定包含公共收益预期的年度服务与财务预算,经业主大会表决;年末进行第三方审计并公示。推广“基础保障+激励分红”的分配原则。明确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管理成本后,应优先计提一定比例(如30%—50%)注入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或社区更新基金,用于应对设施老化等长远需求。剩余部分,经业主大会决议,可用于现金分红、抵扣物业费或社区公益项目。建立对物业企业的正向激励条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公司通过优化管理、创新经营为公共收益带来超额增长的部分,可约定一定比例(如超额部分的10%—20%)作为物业服务奖励,激励其主动开源,实现业主增收与物业提质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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