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的全链条监督管理,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
在新闻发布会上,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表示,预计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量将超过40万吨,同比增长32.9%。骨干企业锂、钴、镍等金属回收率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王鹏指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涉及企业多、流程长、渠道复杂,监管难度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管理办法》提出“全渠道、全链条、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基本思路。具体措施包括:
- 全渠道抓好电池生产、车辆报废、换电运营、维修更换等各类废旧动力电池产生源头的规范管理,设计“车电一体报废”制度,明确报废新能源汽车时应当带有动力电池,否则按有关规定认定为车辆缺失。此项规定不适用于换电车型等情况。 - 明确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各环节各类主体责任义务,强化对产业链上每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 加强信息溯源管理,建设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
此外,《管理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动力电池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包括:
- 优先采用生态设计,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动力电池编码、粘贴标识,提供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动力电池固定、连接部件,并依法依规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 承担回收“兜底”责任,在销售区域自行或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相关回收信息,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动力电池及装车销售的动力电池承担回收与规范移交责任。
其他相关企业在各环节也需履行相应责任。例如,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将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这些过程需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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