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形成社会共识,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自觉遵守。其因醉酒驾驶被吊销驾驶证后仍未吸取教训,醉酒后仍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应对自身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作为共同饮酒人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本案中,被告花某、杨某某、宋某与王某共同饮酒,在王某醉酒后,负有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明知王某要驾驶汽车的情况下,更应当尽到提醒、劝阻的义务。而被告虽对王某进行劝阻,但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王某驾车,应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本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由被告花某、宋某、杨某某各负责赔偿20000元为宜,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一审判决后,王某家属不服上诉。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2024年2月19日,黑龙江大庆市的张某某与李某某等5人聚餐。席间,张某某饮用了大量白酒,用餐后独自乘坐网约车回家。据网约车司机称,张某某言语逻辑混乱
2025-10-15 09:15:17男子聚会醉酒昏睡街头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