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岁男子出轨24岁健身房前台被妻子起诉,法院判还35万余元 利息 婚外情赠与无效!上海男子王某在健身房健身时认识了四川女子黄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在此期间,王某为黄某租房居住并赠予钱财、奢侈品包包等价值35万余元。王某的妻子魏某发现后,将王某和黄某起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相关财产。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赠与黄某35万余元的行为无效,要求黄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魏某返还35万余元及资金利息。审理中,王某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表示认可,而黄某未作答辩。
根据判决书显示,2023年10月,44岁的王某在某健身房认识了24岁的四川达州姑娘黄某。尽管王某已婚,两人仍迅速发展成情人关系。王某为黄某在外租了房子居住,但每晚都回家并未在出租屋内过夜。2025年初,两人的不正当关系被王某的妻子魏某发现,同年3月王某中断与黄某的联系。魏某随后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在保持情人关系期间,黄某称王某为“老公”,王某也自称“老公”。在这13个月的时间里,王某不仅为黄某租房,还多次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向黄某提供资金,购买鞋子、包包、手镯等物品。魏某诉请黄某返还467913元,最终法院认定黄某应返还的金额为356241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未经魏某同意,为维持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向黄某大额转账或为其购物。综合考量两人的年龄差距、花费情况、沟通录音等情形,黄某对王某已婚的事实应当知晓,无依据表明黄某有合理理由收取案涉款项。因此,案涉转账与付款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归于无效,黄某依法应予返还相关款项。
2025年7月29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王某赠与黄某356241元的赠与行为无效,黄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魏某返还356241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1164.66元,由魏某负担2679.66元,黄某负担84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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