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自推广以来,以通行快捷、效率高的优势,极大地方便了广大车主出行,也有效提升了高速公路的整体运行效率。然而,任何便利一旦被恶意利用,都会演变成违法行为。近日,湖北十堰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再次为个别心存侥幸的驾驶人敲响了警钟。
法院近日对一起高速公路ETC蹭车逃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长期、多次通过恶意“蹭刷”他人ETC设备逃避高速通行费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23年3月至2025年8月期间,张某驾驶一辆江淮牌小型汽车,在湖北交投鄂西北高速公路沿线多个收费站通行时,采取紧跟前车、不保持安全距离的方式,通过ETC车道实施蹭刷逃费行为。该行为具有明显的重复性和主观故意,并非偶发失误。经相关部门核实统计,张某累计逃费次数多达71次,涉及高速通行费金额共计3430.4元。

2025年11月14日,房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犯盗窃罪,依法向房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楚,指向明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ETC通道的计费机制漏洞,采取秘密手段侵占他人财产和公共收费资源,所涉金额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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