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白某某的电表箱因农网改造损坏,由于自己不会安装,便请王某某无偿帮忙。不幸的是,在安装过程中,王某某触电身亡。事后,王某某的家属将某供电分公司和白某某告上法庭,索赔142万元。

四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供电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凉山州会东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供电分公司在王某某死亡事故中存在主要过错,承担60%的责任;白某某作为义务帮工的受益人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20%的责任;王某某自身也需承担20%的责任。经计算,王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32.7万余元。法院判决供电分公司赔偿王某某家属79.6万元,白某某赔偿26.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还需支付24.5万元。
据一审法院查明,工程队在农网改造时,将进线预留短了,导致白某某家的电表箱损坏。2024年6月28日,白某某找到供电分公司的片区电路管理人员罗某某要求更换新的电表箱,罗某某提供了新电表箱并告知白某某等待工程队安装或自行安装。同年7月9日,白某某让王某某在其家中无偿帮忙安装电表箱。安装过程中,王某某发现电表线漏电,并告知白某某。因缺少材料,白某某在罗某某指定地点领取了材料继续安装,最终王某某不慎触电身亡。
事故发生后,大崇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处理。经现场了解,确认王某某是在维修电表时不慎触电身亡。随后,死者亲属委托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结论为电击死亡,鉴定费用为1.6万元。供电分公司对鉴定结果不服,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获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供电分公司未能及时履行更换损坏电表箱的职责,且在明知白某某不具备安装能力的情况下,仍让其自行更换,存在主要过错。白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私人安装电表箱的风险,却未采取措施阻止,存在过失。而王某某在明知漏电的情况下,未采取保护措施,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因此驳回了供电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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