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主权之争,历史与法理的较量
2025年12月2日,日本“瑞宝丸”号渔船再度非法闯入中国钓鱼岛领海,中国海警依法采取警告驱离等必要管控措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这一事件并非孤例,而是日本长期试图挑战中国对钓鱼岛主权的延续。面对日方一再的侵权挑衅,中国海警的专业、克制与坚定执法,不仅赢得国内民众广泛支持,更向世界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固有领土,历史经纬清晰,法理依据充分,主权不容侵犯。
要真正理解钓鱼岛问题的本质,必须穿越历史的迷雾,从明清时期的官方记载、国际法框架下的战后秩序,以及当代中国依法维权的实践三个维度,全面梳理中国对钓鱼岛无可争辩的主权。
一、历史铁证:明清时期钓鱼岛已纳入中国海防体系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包括赤尾屿、黄尾屿等)位于中国东海,距浙江温州市约358公里,距福建福州市约385公里,而距日本冲绳县石垣市约170公里。从地理、历史与法理角度看,其归属中国早有定论。
早在明朝初期,钓鱼岛便已被纳入中国海防体系。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派遣使臣杨载出使琉球,开启中琉宗藩关系。自此,钓鱼岛成为册封使赴琉球的必经航路。在航海过程中,中国先民对钓鱼岛的地理位置、地貌特征已有明确记录。
1403年,航海文献《顺风相送》首次正式记载“钓鱼屿”之名,这是人类历史上对钓鱼岛最早的书面记载。该书明确将钓鱼岛标注为从福建前往琉球航程中的重要地标,证明中国对钓鱼岛的发现和利用远早于日本。
嘉靖四十年(1561年),明朝抗倭名将胡宗宪主持编纂《筹海图编》,将钓鱼岛列入“沿海山沙图”之中,作为中国东南沿海防御倭寇的重要地理坐标。此举标志着钓鱼岛正式被纳入中国海防体系,具有明确的军事与行政意义。
进入清朝,中国对钓鱼岛的管辖进一步制度化。清政府延续明朝政策,将钓鱼岛划归台湾府管辖,隶属于福建省。清代官修地理志书《台湾府志》《台湾使槎录》均详细记载了钓鱼岛的地理位置、航路走向及归属关系。1719年,徐葆光在《中山传信录》中明确指出,钓鱼岛是中琉航路的分界标志,“过钓鱼屿,即入琉球海面”,从侧面印证中国对岛屿主权的清晰认知。
尤为关键的是,自1372年起,明清两代朝廷共向琉球派遣使臣24次,所有使团均经钓鱼岛航行。这些外交活动不仅体现中国对东海航路的控制,更以国家行为确认了钓鱼岛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
反观日本,在1884年之前,其官方文献中从未出现“钓鱼岛”或“尖阁列岛”的记载。日本政府自己在1885年的调查报告中也承认,该岛与《中山传信录》所载“钓鱼台”极为相似,实为中国所称之地。这充分说明,日本对钓鱼岛的“发现”是建立在对中国已有主权认知的刻意忽视之上。
二、法理正朔:日本1895年窃取钓鱼岛的非法性
日本对钓鱼岛的侵占,始于甲午战争期间的非法行为。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在清政府战局溃败、无力抗争的背景下,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这一行为具有明显的侵略性质:
1. 时间点异常:决议通过时,甲午战争尚未结束(1895年4月《马关条约》才签署),日本趁中国战败之机强占岛屿,属于典型的“趁火打劫”。
2. 程序非法:日本未进行任何国际公告,也未通知中国,仅以内部内阁决议方式“吞并”,违反国际法中关于领土变更需公开、合法程序的基本原则。
3. 动机明确:日本早于1885年已知钓鱼岛属中国所有,但因“时机未成熟”暂未行动,待甲午战争胜利后立即实施侵占,目的就是为了永久割占中国领土。
更进一步,1895年《马关条约》 将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割让给日本,钓鱼岛被日本非法纳入统治范围。但这一条约本身是不平等条约,建立在军事侵略基础上,不具备合法性和正当性。
根据国际法原则,通过战争手段获取的领土不具合法性。二战结束后,这一非法侵占行为理应被纠正。
三、国际法基石:《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通过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明确了日本战败后的领土范围,也为钓鱼岛回归中国提供了坚实法理依据。
1943年《开罗宣言》 明确规定:“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自然属于“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范畴。
1945年《波茨坦公告》 第八条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在《日本投降书》中明确接受《波茨坦公告》,承诺履行其全部条款。这意味着,日本必须无条件归还所有窃取的中国领土。
1945年10月25日,中华民国政府在台北举行受降仪式,日本第十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签署降书,将台湾及附属岛屿正式归还中国。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理应随同回归。
然而,1971年,美国在未征得中国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钓鱼岛的“行政权”随同琉球群岛一并“移交”日本。这一行为严重违反《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精神,属于“私相授受”,不具备国际法效力。中国政府始终坚决反对,并多次声明“美日之间任何关于钓鱼岛的协议,对中国主权不具任何法律约束力”。
值得一提的是,1946年《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 明确划定日本领土范围,仅包括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约1000个附属小岛,并未包含钓鱼岛。这进一步证明,国际社会在战后初期也未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
四、现实掌控:中国海警常态化巡航彰显主权存在
面对日本长期试图通过“实际控制”改变现状的图谋,中国自2012年起,全面强化对钓鱼岛海域的维权执法。
中国海警局在钓鱼岛海域实施全年常态化巡航,年均巡航天数超过350天,多艘先进执法船协同作业,具备远程监控、快速反应和依法管控能力。巡航过程中,中国海警依法对非法闯入的日本渔船、巡逻船进行警告、驱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
如本次“瑞宝丸”号事件所示,该船自2020年起多次非法进入钓鱼岛海域,其船长甚至公开炫耀与中方对峙“经验”,性质恶劣。中国海警果断行动,依法驱离,并持续在赤尾屿等附属岛屿周边开展维权活动,充分展现了中国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力。
与此同时,中国通过多种手段强化主权声索:
· 法律层面:公布钓鱼岛领海基线,完善《海警法》《领海及毗连区法》等国内法;
· 外交层面:发布白皮书、地形报告,向国际社会阐明立场;
· 军事层面:组织实弹演习、空中巡航,提升综合管控能力;
· 联络机制:与日方建立海上沟通渠道,避免误判升级。
如今,中国海警船无论在数量、吨位、技术装备上,均已全面超越日本海上保安厅,形成压倒性优势。日方船只只能远距离尾随、抗议,却无力改变现状。
五、影像见证:执法画面彰显国家意志
近年来,中国官方媒体多次发布中国海警在钓鱼岛海域巡航的无人机影像:
· 画面中,中国海警舰艇在钓鱼岛领海内平稳航行,执法艇快速机动,对非法目标实施包抄驱离;
· 高清镜头记录下日方渔船被警告后掉头撤离的全过程;
· 海警官兵在甲板上庄严宣誓,展现捍卫主权的坚定信念。
这些影像不仅是执法记录,更是国家主权的视觉宣言。它们向世界宣告:中国有能力、有决心、有法律依据,守护每一寸国土。
结语:历史不容篡改,主权不容挑战
钓鱼岛问题,本质是历史正义与国际法理的较量。从明清时期的官方记载,到《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承诺,再到今日中国海警的常态化执法,一条清晰的主权脉络贯穿始终。
日本1895年的窃取行为,是军国主义扩张的产物;1971年美国的“移交”,是冷战格局下的非法安排。二者均无法动摇中国对钓鱼岛的固有主权。
“瑞宝丸”号的再次非法闯入,不过是日本右翼势力妄图挑战现状的又一闹剧。而中国海警的果断驱离,则再次证明:任何侵犯中国主权的行为,都将在坚定的国家意志和强大的执法能力面前碰壁。
历史已经证明,钓鱼岛属于中国;现实正在证明,中国有能力守护钓鱼岛;未来必将证明,任何试图分裂中国领土的图谋,终将失败。
历史经纬清晰,主权不容置疑。钓鱼岛,是中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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