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受贿案。法院对被告人李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追缴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从1998年上半年至2024年6月,李刚利用担任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委常委、副县长,大邑县委副书记,成都市温江县(区)委副书记、县(区)长、成都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成都市温江区委书记,四川省招商引资局党组书记、局长,四川省巴中市委书记,四川省自贡市委书记,四川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云南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土地出让、职务提拔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2亿余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刚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其检举、揭发多人违法犯罪问题,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绝大部分已追缴,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刚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刚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5年12月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李刚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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