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琳父母签署离婚协议时,小琳已经年满18岁,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成年子女不再负有强制性的抚养义务;
离婚协议中超出法定抚养范围的款项,性质上更接近于父亲的自愿赠与;
小琳目前已经23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能力和自主生活能力,因此要求父亲继续承担研究生阶段费用,并不符合法律依据。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最终驳回了小琳全部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也在网络上引起不少讨论。有人同情小琳的心情,认为父亲的突然“断供”让人难以接受;也有人指出,研究生教育本就属于个人选择,父母支持是情分,不支持也是本分,把父母告上法庭未免太绝。
无论立场如何,这起个案提示公众:离婚协议若涉及成年子女的费用承担,其法律效力与未成年时期并不相同;而父母对子女的付出,也存在情感与法定责任之间的边界。如何在亲情与权利义务之间找到平衡,或许比判决本身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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