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雅在早高峰乘地铁上班途中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厢内,列车运行晃动时另一乘客陆某摔倒并砸中小雅,导致她受伤。随后,小雅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费用共计27.3万余元。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地铁公司赔偿小雅15.6万余元。根据案情,2024年7月,小雅在上海地铁一号线上班途中因身体不适蹲在车厢内。当列车行经上海火车站时,车辆急刹车,陆某倒在她身上导致她晕厥。医疗机构诊断结果显示,小雅腰椎骨折、腰部损伤。经鉴定,小雅构成10级伤残,休息期15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小雅认为,地铁公司在早高峰时段未控制客流,未对明显行为异常的陆某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也未对她进行救助,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地铁公司辩称,原告受伤系自身重大过失所致,理由包括:一、被告车辆并未急刹车,仅在正常行驶中产生轻微晃动;二、事发时原告蹲坐在地上,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当时身体不适;三、被告已完成救助义务,工作人员当即对原告实施了救助并呼叫了救护车;四、被告没有义务对案外人陆某采取防护措施,因其患有的亨廷顿舞蹈症并非常见疾病,法律也没有规定该病症患者不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属于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从监控视频来看,事发时车厢内乘客较多,涉案列车未出现急刹但有一定程度晃动。原告在列车车厢内是蹲坐状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人群集中处采取蹲坐姿势会增加被踩踏、擦碰或砸伤的风险,但原告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然而,结合当时车厢环境,原告蹲坐行为尚未达到对自身安全严重不负责任的程度,故认定为一般过失。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对于伤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最终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担30%。经确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3万余元,由被告按照70%的比例承担15.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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