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蔡女士向媒体反映她的奔驰SUV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香一街立交桥下一小商品批发商场门前左侧停放期间遭到严重破坏。车身被划、轮胎被扎、车牌被掰变形,初步估计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蔡女士表示,如果对方真的着急,可以先打电话联系她或者留个纸条,这样她能及时挪车。

蔡女士的奔驰SUV于11月11日20点左右停放在上述地点。她强调自己平时停车习惯良好,并未遮挡商场出入口,车内挡风玻璃处长期留有联系电话。此前半个月内,她曾多次在此停车,均未发生任何问题。而此次由于生病未用车,车辆一直停放至11月13日。

11月13日下午15时左右,蔡女士接到交警电话称有商铺要求其挪车。但因身体原因无法立即前往,她在与交警沟通后未立即挪车。直到11月14日一早,她前往现场准备移车时,才发现车辆已遭多处故意损坏:后车牌下方的两个奔驰标志钉丢失,车牌已被掰成约60度角向上翘起变形;车身右侧从车头至车尾被划出两条长约2米的划痕,深可见底漆;启动车辆时,仪表盘显示轮胎气压异常,经检查发现右后轮胎中有一枚四棱三角钉,证实轮胎系被人为扎破。

蔡女士表示,在整个停车期间,除交警那次电话外,她未收到任何其他形式的联系或提醒。“我车前窗一直留有联系电话,如果有人觉得我的车妨碍通行,完全可以通过电话联系我。但直到事发,我对这些情况毫不知情。”她承认自己停车时间较长可能给他人带来了不便,但对方处理的方式过于激进。她表示,如果对方曾尝试联系她,甚至留下提示性纸条,她都会重视并立即挪车。
蔡女士说,据初步估算,车辆维修费用或超5000元,包括车身喷漆、轮胎更换、车牌修复等,且可能影响车辆二手价值。她已向派出所报案,警方正进一步调查中。她无奈地表示,“在城市化加速的今天,停车难问题普遍,但解决方式不应是暴力或破坏,而应通过沟通解决问题。”
律师赵新城表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该事件中的财物毁坏数额经公安机关鉴定确定超过5000元,则行为人或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无论是承担刑事责任还是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行为人都要对对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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