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1日,禹子英携款潜逃,278名储户2.2亿元资金被转走流失的事实浮出水面。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判决,禹子英犯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合并执行十一年有期徒刑,并责令其退赔2.2亿元资金。两名信贷员也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刑。
为了追回存款,包括李水明在内的多名储户将舞水路支行诉至法庭。部分储户的本金已判赔并执行,法院认定禹子英的行为属职务行为。李水明与禹子英的资金往来分为两部分:2007年至2012年底,他使用禹子英提供的银行资金;2013年至案发,禹子英拆借使用他的存款,共计挪用5700万元,扣除后尚有3755万元未退还。
2020年6月,一审法院判令舞水路支行返还李水明5000余万元,后双方上诉,2021年3月湖南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同年3月,李水明被刑事拘留并批准逮捕。由于卷入刑事案件,李水明的民事诉讼被搁置。9个月后,怀化中院以李水明被刑事立案侦查为由,驳回了他的起诉。
被捕后,李水明被羁押近10个月,2022年1月被取保候审。2022年5月7日,他在鹤城区人民检察院签署了《承诺函》,承诺自己和禹子英之间是个人借款,与舞水路支行无关,并放弃通过诉讼等形式向舞水路支行主张法律责任。同日,检方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称警方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并解除对李水明的取保候审措施。
2023年6月,李水明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舞水路支行归还本金3755万元。舞水路支行辩称李水明不构成“善意相对方”,且已明确声明放弃对舞水路支行主张权利。质证阶段,舞水路支行称资金调剂业务是禹子英的个人越权行为,与银行无关。
2024年8月,一审怀化中院裁定,李水明系禹子英进行资金调剂业务的出资方、被挪用资金的客户。法院认为李水明在《承诺函》中的签名真实有效,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承诺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怀化中院裁定李水明起诉请求舞水路支行支付案涉款项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李水明不服一审结果,上诉至湖南省高院,二审已于2024年11月开庭。
11月26日,距李水明起诉怀化农商行舞水路支行还款上千万本金的民事纠纷案二审开庭已过去一年时间。2007年,在怀化做房地产生意的李水明认识了禹子英,后者当时正以银行负责人身份在怀化各大批发市场揽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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