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云南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兴龙村村民吴某反映,2015年为给次女办理落户上学,他与村委会签了一份协议,2017年上交2万元计划生育押金后,孩子才于次年落户。2023年起,其父多次向村委会、街道办申请退押金,至今无果。

兴龙村委会称,押金存于村集体账户由街道监管,是否退费需街道办领导决定;三宝街道办则表示,吴某未按协议约定3年内结扎,还在2018年生育三胎,违反当时计生政策与协议,属违约在先,押金大概率无法退还,且当时村委会对多家违规家庭均有处罚。

吴某是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宝街道兴龙村民委员会村民,他与李某某于2007年结婚,次年迎来长女吴某琦的出生,2013年4月又生育了次女吴某涵。为了给孩子落户上学,吴某被迫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交纳两万元绝育保证金。无奈之下,2015年8月4日,吴某夫妇二人与三宝街道兴龙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由父亲吴某安代办。协议载明,夫妻双方交绝育保证金两万元,有效期为三年,自交款之日起生效;在未采取绝育措施前,必须按时参加孕检和其他计划生育有关的检查,不参加一次罚款200元;如出现超怀三胎须自觉终止妊娠,否则押金作废,造成超生按国家政策处理;如出现在规定期限内不做绝育手术,押金作废。协议结尾处加盖有三宝村委会的公章。

谈及这份协议,吴某坦言,当时只想着尽快为孩子办妥落户手续,根本没心思去考量协议本身是否合理,并且对方当时也承诺过会退还押金。然而,因手头紧,一直没能如期交两万元的计划生育押金,孩子一直未能办理落户手续,夫妻二人也未做绝育手术。眼看孩子入学在即,吴某只能想办法先交押金。2017年9月24日,吴某夫妇向村委会交纳2万元计划生育押金后,村委会开具了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吴某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显示,次女吴某涵出生于2013年4月30日,落户登记日期为2018年7月2日。
2023年起,吴某安多次前往村委会以及三宝街道办事处要求退还押金,但至今未果。吴某与村委会签订上述协议两个月后,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该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吴某生育二胎时,适用2002年通过的《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规定提倡农业人口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确有实际困难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当地卫健系统人士表示,2013年前后,云南省农村地区普遍默认允许夫妻生育两个子女,而一旦超过政策规定的上限,就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宝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解释,曲靖市农村允许生育两个孩子,但二孩办理落户的前提条件是父母一方要完成绝育手术。村委会收取的计划生育押金无需向街道进行报备。该类村规民约的修订一般由全体党员与村民代表共同参与讨论完善,最终纳入章程。针对吴某所涉的两万元计划生育押金争议,兴龙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回应称,已就此事向三宝街道办事处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目前该笔押金的退还与否,最终需由街道办领导决定。村委会依据村规民约收取的计划生育押金,并非街道办事处层面收取。按照当时执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农村户口家庭生育数量需符合“只允许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且夫妻其中一人在生育后三年内需按要求完成绝育手术。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时,需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孩子属于合法生育范畴。
云南金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具堆表示,三宝镇兴龙村委会签订的押金协议是无效的,从协议双方主体与约定内容看,既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也非行政管理与被管理对象之间的行政权利义务。村委会以村民结扎作为上户籍的条件,并强制要求村民缴纳2万元押金所签订的协议已经涉嫌违法,村委会应无条件退还村民2万元押金。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刘文华也认为,相关行为横跨计划生育政策变更节点,村委会与村民所签计划生育相关协议属“行政协议”性质。本案中,按行政协议给村民附加的义务,按最新国家法律已无须再履行,村委会应当退还吴某2万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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