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22岁男子与人共谋,200元介绍13岁女孩卖淫
检方认为其有坦白、自首情节
根据2025年9月23日临沂市某区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区检察院指控,2023年12月9日凌晨,2001年出生的贾某鑫与武某(女,另案处理)共谋,明知鲁婷婷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介绍其向孟某(已被行政处罚)卖淫,并帮助孟某在酒店开房间用于卖淫嫖娼活动。后鲁婷婷以200元价格,向孟某提供性服务。12月14日,贾某鑫被抓获归案。

检方认为贾某鑫有自首、坦白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时22岁,年轻尚轻,法律意识淡薄,后期可塑性大。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鲁婷婷出生于2010年10月,案发时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
临沂公安某派出所民警于2023年12月14日接鲁婷婷亲属报警称,其侄女鲁婷婷于临沂市某镇KTV上班后失联,侦查人员于一出租房内找到鲁婷婷、贾某鑫和武某,经核实鲁婷婷被介绍卖淫,民警将贾某鑫传唤到案。
判处缓刑——法院:系初犯,有坦白认罪情节,但不构成自首
判处介绍卖淫罪,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认为贾某鑫介绍未成年女性卖淫,构成介绍卖淫罪。贾某鑫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贾某鑫构成自首的意见。根据在案证据显示,鲁婷婷亲属报警后,侦查人员至一出租屋内找到被害人,经核实发现介绍卖淫事实后,将出租屋内的贾某鑫传唤到案,不属于自动投案情形,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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