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嵩收到了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对方全额返还他被迫支付的1200万元。此前,杞县检察院已决定支付陈嵩近18万元的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陈嵩因一起《购销合同》纠纷被李某庆以涉嫌诈骗罪为由报案。2023年4月,杞县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同年8月,李某庆再次报案。据陈嵩称,在时任杞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唐某胜的威胁下,他被迫与李某庆签下《调解协议》,赔付对方1200万元。两天后,杞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陈嵩于2024年4月3日被刑拘,并在同月30日被逮捕。案件经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12月7日,杞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陈嵩从杞县看守所被释放,前后被羁押8个月。

陈嵩曾向杞县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并于6月20日获得受理。8月19日,杞县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11888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9440元,并对陈嵩赔礼道歉(口头)。

陈嵩就上述《调解协议》诉李某庆、唐某胜等人合同纠纷案经杞县法院立案。2025年3月7日,杞县法院一审判决上述《调解协议》无效及判决李某庆返还陈嵩76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皆提起上诉。
开封中院已于11月13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判决撤销杞县法院一审民事判决;撤销陈嵩与李某庆签订的《调解协议》;李某庆返还陈嵩1200万元等。判决书中,开封中院认为,根据陈嵩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唐某胜参与并主导了调解过程,陈嵩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因此该协议应予撤销。案涉调解协议被撤销后,李某庆因该协议取得的1200万元应返还给陈嵩。
陈嵩表示,在收到上述判决后,他内心很受鼓舞,接下来将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争取早日拿回属于自己的相应款项。
商人陈嵩收到了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法院判决对方全额返还他被迫支付的1200万元。此前,杞县检察院已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陈嵩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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