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未牵绳、体重达30公斤的大型贵宾犬突然逼近,59岁的朱女士躲避中不慎摔倒,导致腰椎骨折、九级残疾。狗主人认为朱女士是因草坪地面湿滑摔倒,朱女士则指认是被犬只惊吓所致。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饲养人因违反养犬规定、未尽安全管理义务,需承担所有赔偿责任,向朱女士支付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事发当日,朱女士在常州某酒店附近草坪锻炼后准备离开,迎面遇上一只未系牵引带的黑色贵宾犬。这只犬身长近80厘米、体重达30公斤,站立时高度及腰,对体形较小的朱女士造成强烈压迫感。当时,饲养人王某某正闭眼休息,既未牵绳,也未对犬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为躲避这只“庞然大物”,朱女士在慌乱中不慎摔倒,后被诊断为腰椎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残疾。
事发后,王某某虽陪同朱女士就医三次并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朱女士诉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某承担全部损失共计30余万元。武进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未约束犬只存在过错,但朱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担40%责任。一审判决王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赔偿朱女士17.37万元。
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朱女士认为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受伤与王某某未牵绳犬只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某又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故意,因此不应自担任何责任。王某某则认为,事发时自己背对着朱女士闭眼做瑜伽,无人目击摔倒过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朱女士受伤系因躲避犬只所致。同时,朱女士作为一名59岁的女性,在绿地地面湿滑的情况下跑步也可能自行摔倒。
一只未牵绳、体重达30公斤的大型贵宾犬突然逼近,59岁的朱女士在躲避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腰椎骨折、九级残疾。狗主人认为朱女士是因草坪地面湿滑摔倒,而朱女士则认为是被犬只惊吓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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