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拘留的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需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存在涉嫌侮辱罪的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新证据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晋某认为,这是她持续维权的结果。她认为,杨某某打电话是叫人到场,有组织作用,处罚过轻;当时涉嫌侮辱者并未尽数惩处,如戴口罩拍摄视频女子,导致其隐私在线上线下双重暴露,严重侵犯性羞耻心,她曾因此事多次申诉。
2024年7月,郸城县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提到,晋某认为漏判的李某某和杨某某,未实施侮辱行为;戴口罩女子将案发视频传播无其他证据相印证。至于晋某所称的判决书隐瞒其喝农药自杀、涉案人员触及其隐私部位,在原侦查卷中无相关证据,截至庭审前晋某各环节陈述均未提及。
有律师表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杨某某最初因扇晋某两个耳光的“殴打他人行为”被行政拘留,针对的是轻微暴力行为,虽然行政处分不影响刑事追究,但关键在于两次处理基于同一行为。此行为已通过行政拘留作出评价,后续再以同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就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核心精神,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
胡磊强调,本案存在程序争议点: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侮辱罪一般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仅当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由检察院公诉。本案系原配与第三者的私人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并未达到“引发群体性事件、公共秩序混乱”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标准,若后续司法机关对杨某某提起公诉,其公诉程序的合法性仍需进一步举证说明。
郸城县公安局局长王之栋表示,该案不仅是单纯的行政案件,还存在刑事追责的内容。像侮辱、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通常先进行行政法层面的认定,再根据证据变化,决定是否上升为刑法评价,这符合法律精神。本案当前已经移送到检察机关,很快将开庭审理,届时新证据会在质证环节中呈现。
他特别提出,该案涉及司法解释的变化,案发时部分司法解释尚未出台,随着侮辱、尤其是网络侮辱的司法解释陆续出台,公安机关也需依据新的解释重新界定行为性质。而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会根据不同参与者的身份和性质,如组织者、积极参加者等,“特别是多人共同犯罪时,不能只看现场的行为,而要综合评判”。
王之栋直言,案中双方矛盾冲突较强,公检法各环节都会慎重处理,力求在法律轨道上实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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