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患有产后抑郁,与丈夫郭某相约商谈离婚事宜。饭后,二人步行至江边继续讨论,郭某因上班先行离开,随后梁某跳江轻生溺亡。梁某的母亲报警称郭某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但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梁某的母亲和弟弟认为郭某对梁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遂将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30%的责任并赔偿28万余元。陕西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审判决书,判决郭某向梁某的母亲和弟弟赔偿3万元。
梁某的母亲和弟弟诉称,自2021年以来,郭某持续与梁某争吵,并扬言离婚。2022年11月17日,郭某与梁某发生激烈争吵后,将其带至汉江边进行精神打压,导致梁某情绪崩溃,最终跳江轻生。郭某辩称自己没有辱骂梁某,对她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法院查明,郭某与梁某于2017年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22年11月17日中午,两人在沈家岭一家餐馆商谈离婚事宜,饭后又步行至关庙镇皂树村汉江河边继续商谈。郭某因上班先行离开,梁某一人走向河边,走入深水区溺亡。
2023年2月5日,梁某的母亲报案称郭某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经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对郭某(不作为)故意杀人案不予立案。另据调查,郭某曾表示梁某患有产后抑郁,且两人自2022年10月起分居。
法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基于配偶身份负有相互扶助、照顾的法定义务,尤其在一方处于产后抑郁这一特殊身心状态时,应进一步延伸至其生命安全的合理注意与救助责任。郭某明知妻子梁某患有产后抑郁,情绪易出现极端波动,且双方正处于离婚商议这一易引发情绪激化的阶段,郭某应对妻子可能面临的心理危机及潜在生命风险具备高于一般情形的注意义务。然而,根据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以及审理查明的事实,郭某虽与妻子因离婚事宜发生不快,但不能证实他目睹或知晓妻子跳河,未采取阻止跳河、呼喊救援、下水施救等合理且必要的救助措施,其未履行救助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跳河行为系自主选择,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尽管如此,郭某在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明知妻子患有产后抑郁,却仍然采取离家出走冷暴力方式处置问题,存在不妥。郭某作为配偶,对妻子的心理状态及行为风险具有更强的预判能力,其未及时干预将妻子带离河边的行为,客观上也错失了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综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以及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由郭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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