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人员上班途中死亡 法院判了 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史某生前是辽阳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2024年7月17日,他在取车前往单位途中突发急性心肌梗死去世,事发前他一直在通过微信处理工作。辽阳市民政局向辽阳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辽阳市人社局最终决定不予认定。

史某家属对这一决定不满,将辽阳市人社局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辽阳市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辽阳市人社局随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13日,辽阳市民政局向辽阳市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史某在事发当天早上6时左右仍在通过微信与同事沟通工作事宜。史某在取车准备上班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家属反映他在每日多超市附近突然发病。辽阳市民政局认为,史某在上班前继续处理工作,应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不应拘泥于固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因工作需要在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处理工作的情况应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辽阳市人社局未详细审查史某平时下班后通过微信处理工作的情况,即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辽阳市人社局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辽阳市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吴某某生前是广西昭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室副主任。2024年5月26日周日,他在值班当天猝死。昭平县市监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昭平县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吴某某家属不服,向昭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随后,吴某某家属将昭平县人社局和县政府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吴某某在值班当天不需要到办公室,而是采取电话转接的方式值班。事发当天,吴某某驾车到达单位大院停车后离开,约12时30分到达一家农产品公司商店内。店主发现吴某某躺在椅子上呼之不应,遂呼叫120急救。医院诊断为猝死和急性心肌梗死。
昭平县人社局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直接证实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是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因此不予认定工伤。一审法院支持了这一决定,认为吴某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吴某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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