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阿秀每月需向父亲刘某支付500元赡养费。阿秀是一位来自陕西西安的单亲妈妈,两年前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目前在一家灯具厂担任客服,月收入3000元。她的父亲刘某今年63岁,此前将她起诉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要求支付2022年2月至2024年11月期间的赡养费和医疗费71500元,并自2024年12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赡养费及后续医疗费用。
刘某与前妻朱某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生下阿秀。2001年3月30日,朱某某离家出走后,刘某独自抚养阿秀。去年底,刘某因身体原因住院,随后起诉阿秀支付赡养费和医疗费。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对女儿履行了抚养义务,现因身患多种疾病诉请赡养费合法有据。根据刘某的实际状况、阿秀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阿秀自2025年6月起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这笔费用包括父亲的日常医药费用。刘某的其他诉求被驳回。
阿秀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她在上诉中提到,自己6岁到10岁时,父亲每月只给100元生活费,10岁后由爷爷奶奶养育,父亲并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此外,阿秀称离婚时未分割到财产,男方也未按时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此每月500元对她来说过高。刘某则表示自己每月有近2000元退休金和补贴,但患有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仍需女儿的赡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刘某身患多种疾病,劳动能力受限,需要子女赡养并支付赡养费,符合法律规定。阿秀依法负有赡养义务。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基于身份关系产生,并不以父母是否尽到或完全尽到抚养教育义务为前提。一审法院根据刘某的身体状况、实际生活需求、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决阿秀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该金额并未畸高,符合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亦未明显超出阿秀的一般负担能力范围。
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按照法院判决,阿秀每月需要给父亲刘某支付500元的赡养费。阿秀是来自陕西西安的一名单亲妈妈,两年前离婚后带着女儿生活,目前在一家灯具厂担任客服,每月收入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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