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空壳公司”违规发行私募债引发的纠纷,在历经多年波折后,终于迎来了终审判决。锦龙股份发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中山证券与中金创新、北极皓天等主体的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已作出终审判决,中山证券需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这场纠纷始于2013年的一笔私募债。当时,北极皓天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且纳税额为零的情况下,成功骗取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备案,金额为1亿元,期限为3年,由中山证券担任承销商。然而,“空壳”的隐患最终暴露,导致后期投资者中金创新因债券违约遭受损失,并于2018年将北极皓天公司和中山证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过程复杂多变。2021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极皓天公司向中金创新赔偿3294万元违约损失及按年利率11%计算的利息,同时判令中山证券等对前述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随后,中山证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中金创新公司的起诉,中山证券因此免除了连带责任。中金创新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江苏高院重新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中金创新对北极皓天享有2700万元债权,杨佳业、杨锡伦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中山证券则需在30%范围内与北极皓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锦龙股份还披露了截至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涉案金额合计约为5321.84万元人民币。
此案例再次引发了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界定的关注。此前,“五洋债案”也涉及券商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该案是全国首例公募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浙江高院终审判决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责任。这一判例警示中介机构必须勤勉尽责,否则可能面临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表示,中介机构应提供独立、客观的信息,若未能勤勉尽责而出具不实报告,会直接误导投资者。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焕玲建议投资者尽量避免投资此类债券,因为看清产品底层资产的成本极高,且维权道路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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