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上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沈阳禁毒大队长刘威涉嫌走私毒品罪”一案作出宣判。法院判决刘威走私毒品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威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并决定上诉。
刘威原为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警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根据一审判决书,2023年6月,刘威在未向上级领导汇报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特情人员,通过境外聊天软件联系到一名泰国贩卖大麻的人员,让对方将样品邮寄至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所在地。同年12月18日,两名辅警按刘威指示取包裹时被控制,查获160.25克大麻叶。几天后,刘威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又从另一包裹中查获1352.09克大麻叶。经鉴定,这些大麻叶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刘威的辩护人认为,刘威作为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负有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定职责。其行为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进行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刘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建立特情人员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进行规范管理,本案中并无阻却刘威依照法定程序建立特情的事由,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刘威是出于工作目的走私毒品。
辩护人郭鹏表示,刑事裁判应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刘威有走私毒品的主观故意。一审判决通过间接事实推论刘威不是出于禁毒工作的目的,进而认定其走私毒品犯罪指控成立,这种推论逻辑不符合刑事裁判的证据规则。刘威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称自己无罪,强调其作为禁毒大队负责人,发展特情人员开展控制下交付侦查工作,绝无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分局禁毒大队原副大队长刘某因涉嫌走私毒品罪被控。2024年10月14日,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刘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刘某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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