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甘孜海拔4700多米的党岭山发生一起徒步险情。一名20岁的江苏女大学生与网友结伴徒步时突发严重高原反应并失温,被紧急送医后至今未苏醒,可能有成为植物人的风险,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10月2日,在丹巴县丹东镇卓雍措湖垭口附近,女孩出现高反症状。同行者未作停留,仅将其转交其他登山者后继续前行。所幸过往游客、警方、镇政府及医务人员接力施救,将她送下山治疗。女孩的母亲透露,女儿因脑水肿严重已接受手术,尚未脱离生命危险,可能需二次手术,后续恢复情况不明。
据媒体报道,女孩通过网络平台与“搭子”临时组队,目前对方未公开回应。女孩母亲表示,暂不追责,优先救治,后续将查看女儿手机记录,确认是否被“抛弃”后再作决定。
法律专家认为,临时徒步“搭子”对同伴负有有限的安全保障义务,核心在于“合理注意”。若女孩已出现严重高反、失温等需他人协助脱险的情况,同行者仅简单转交他人而未协助联系救援、未说明情况或留下联系方式,可能被视为未履行基本救助义务,构成民事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若已交予具备救助能力者并通报相关信息,则通常不构成责任。
赵良善指出,若确有“转交后被弃留”并导致救治延误的情形,该行为可能构成过错侵权,但一般不涉及刑事“遗弃罪”。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担责主要看两点:一是被弃时当事人是否处于无法自救的危险状态;二是弃伴者是否彻底切断救助可能。
《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原则可部分适用,但不能完全免除同行者的过错责任。若女孩自身存在忽视风险、未备药品装备等过失,可减轻“搭子”责任(如自担40%-60%);但若“搭子”中途弃伴,仍须对其过错导致损害扩大的部分负责。
赵良善建议,网络约“搭子”应明确是“纯结伴”还是“互助型”,避免默认对方承担全面保障义务,必要时可签书面协议(但无法免除重大过失责任)。组队前应核实对方身份、经验及紧急联系人信息,避免与无经验者同行。参与者须自行携带高反药、保暖设备、卫星电话等物资,提前了解路线风险,不依赖他人准备。他还强调,应留存关键证据:保存聊天记录(明确风险告知与分工),途中遇险及时录音录像,以便厘清责任、保障权益。
10月2日,在四川甘孜州丹巴县党岭卓雍措湖垭口附近,一名20岁的女游客出现高反和失温的情况。多名驴友对其展开救助并拨打救援电话后,女游客被赶来的民警和政府工作人员轮流背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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