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锡君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锡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假释。扣押在案的张锡君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期间,张锡君利用担任即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莱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青岛市四方区委书记,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土地使用权取得、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17亿余元,其中1677万余元系未遂。
法院认为,张锡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锡君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大部分追缴到案,且有未遂情节,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9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锡君受贿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锡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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