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9时,河南信阳明港镇三人被醉驾追尾撞亡案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肇事者黄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车主孙某某。
当天下午3点左右,审判长宣布因案情重大,将择期宣判。死者母亲代女士表示,在庭审中完全没有感受到被告人的歉意。对于诸多细节,两人坚称“喝醉了不记得”,车主孙某某还曾瞪眼家属,“态度嚣张”。
这起事故发生在2024年9月22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以174公里的时速追尾一辆电动车,导致车上一对21岁情侣和一名2岁幼童当场死亡。经血液检测,黄某体内酒精含量达203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驾标准2.5倍。
据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前,黄某与车主孙某某在餐馆内大量饮酒后,向孙某某索取车钥匙,独自驾车行驶至省道时发生追尾事故。
庭审结束后,死者母亲代女士被丈夫背出法院,情绪激动。“感到脑袋发晕、双腿发软”,她在庭审现场打了五次葡萄糖。“完全没感受到两名被告的歉意。”代女士回忆,黄某瘦瘦高高,全程很少说话。孙某某一进门就斜眼看旁听席,听到死者家属的辱骂后又瞪他们,“态度很嚣张”。虽然两人均称认罪认罚,但面对诸多证据,他们口径一致,“喝醉酒,不记得”。
死者家属代理律师莫律师介绍,黄某的辩护律师主张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孙某某的辩护律师则做了无罪辩护。依据《刑法》,如果黄某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最高仅为七年有期徒刑。
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周垂坤分析,本案之所以选择上述两项罪名起诉,除了量刑角度,核心还在于涉案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公共危险程度存在本质差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爆炸等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针对黄某的这一指控,公诉方需证明三个要件:一是客观行为具有“相当危险性”;二是造成严重后果;三是主观间接故意。
如果醉酒时意识不清,无法形成“明知”呢?莫律师解释,《刑法》将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生理性醉酒不能作为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而本案黄某属于生理性醉酒。代女士补充,她看到现场监控显示,黄某驾车遇到红灯时停了两秒钟;途中有小狗跑到路上,她也等小狗通过后才行驶。代女士据此认为,黄某开车时意识相对清醒。
对于此类细节,黄某回应称,“喝得很醉,一上车就什么都不记得了。”
孙某某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因过失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和疏忽大意。检方指控的核心在于:孙某某作为车主,应当预见交车给醉酒者的危险性,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未予制止,其行为与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庭审中,当被问及是否主动交出车钥匙时,孙某某回应:“没有,当时喝醉了,不记得了。”法官指出,根据餐馆监控显示,孙某某所坐的位置能够直接看到黄某走向涉事车辆。孙某某反驳称:“我又不是预言家,怎么知道会出事?”
案件仍在调查审理中,死者家属和代理律师将继续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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