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上午9时,河南信阳明港镇三人被醉驾追尾撞亡案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肇事者黄某,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车主孙某某。
当天下午15时许,审判长宣布因案情重大,将择期宣判。死者母亲代女士表示,在庭审中完全没感受到被告人的歉意。对于诸多细节,两人坚称“喝醉了不记得”,车主孙某某还曾眼瞪家属,“态度嚣张”。
2024年9月22日22时26分许,被告人黄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以174公里时速追尾一辆电动车,导致车上一对21岁情侣和一名2岁幼童当场死亡。经血液检测,黄某体内酒精含量达203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驾标准2.5倍。据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明港勤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事发前,黄某与车主孙某某在餐馆内大量饮酒后,向孙某某索取车钥匙,独自驾车行驶至省道时发生追尾事故。
庭审后,死者母亲代女士被丈夫背出法院,情绪激动。“感到脑袋发晕、双腿发软”,她称在庭审现场打了5次葡萄糖。代女士回忆,黄某瘦瘦高高,全程很少说话。孙某某一进门就斜眼看旁听席,听到死者家属的辱骂后又眼瞪他们,“态度很嚣张”。虽然两人均称认罪认罚,但面对诸多证据,他们口径一致,“喝醉酒,不记得”。代女士认为,他们“始终在狡辩”。
据死者家属代理律师莫律师介绍,黄某的辩护律师主张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孙某某的辩护律师则做了无罪辩护。依据《刑法》,如果黄某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而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最高仅为七年有期徒刑。
盈科全球总部合伙人周垂坤分析,本案之所以选择上述两项罪名起诉,除了量刑角度,核心还在于涉案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公共危险程度存在本质差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爆炸等以外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9月23日,“河南00后司机醉驾撞死3人”一案庭审结束,案件择期宣判。参加庭审的遇难者家属情绪激动,被亲人背出法院。遇难者哥哥透露,车主当庭表示“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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