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日,周某与案外人陆某签订《买卖协议》,约定周某将购得的翡翠吊坠“满绿福瓜”转卖给陆某,售价130万元。陆某累计支付110万元后,周某一直未交付翡翠吊坠。陆某在2024年4月提起诉讼,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周某当天一次性向陆某退还货款、定金、利息、预期利益损失等累计159万余元。同日,周某转账后,陆某撤诉。
法院认为,涉案店家在下单后三天即提出了重大误解的主张,结合周某与案外人陆某的买卖协议,涉案翡翠吊坠130万元价格远高于周某购买时26.8万元的价格。从时间、行为、价格上看,均符合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法院支持撤掉网络购物合同。同时,法院认为,因为商家标价设置错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进而导致周某与陆某的合同无法履行,商家应承担对周某造成的赔偿责任。
法院查明,周某各项损失包括定金26万元、利息28523.61元、律师费1.2万元,预期利益损失19万元,合计490523.61元。周某主张的预期利益损失1032000元,并非商家签订合同时可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并非直接损失,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决杨某父女赔偿周某490523.61元,以及2024年4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杨某称,怀疑周某是利用时间差漏洞,补签或伪造转卖合同,她已经提起上诉。对此,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决书阐述,因杨某父女无法确认该协议的签订时间,法院予以采信。
9月22日,涉事商家表示,发现错误的第三天曾在直播间道歉,并邮寄价值几万元的礼品希望获得客户原谅。客户签了一份落款时间是事发次日的转卖合同,一个月后收取别人的定金,商家怀疑是补签的合同,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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