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称发现亡妻存折起诉银行索要60万 证据不足遭驳回。七旬老人崔某在妻子去世后声称在遗物中发现了一个存折,他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某有限公司长春朝阳支行支付存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近日,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二审判决书。在一审驳回崔某的诉讼请求后,二审判决也驳回了崔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存折存在手写涂改的情况,其记载的内容与银行系统及账目中的记录不一致。仅凭该存折不足以证明尚有60万元存款。
一审法院查明,2000年6月7日,崔某名下开立了一个通存通兑活期储蓄存折账户,开户行为吉林省某永安街所。崔某表示,该存折是其配偶韩某持其身份证办理并保管使用,韩某于2022年3月8日去世,崔某半年前在韩某遗物中发现了该存折。崔某主张他在存折中存入100万元后取出40万元,但仅提供存折作为证据。存折中存在存款日期改动等问题,且银行提供的交易凭证和流水中均无相关记录。根据司法解释,存折的真实性存疑,崔某未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供其他补强证据,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崔某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不服一审判决,崔某提起上诉。朝阳支行辩称,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崔某无法证明存折上打印的交易流水为银行打印的情况下,以存折显示余额要求取款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一审中,银行已经充分举证,存折不存在现存100万元及支取40万元的记录,手工修改的交易记录显然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法院认为,双方对存折记载内容争议较大。虽然存折属于储户存取款的凭证,但本案存折存在手写涂改问题,且与银行系统及账目中的记录不一致。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存折上记载的存入100万元后取款40万元,剩余60万存款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仅凭该存折不足以认定尚有60万元存款,崔某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今年8月28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储蓄存款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书,驳回了七旬老人崔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25-09-24 14:29:28老人称在亡妻遗物中发现存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