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湖北孝昌县一名3岁女童在母亲下楼扔垃圾的几分钟内,在16楼家门口的走道窗户意外坠亡。事发后,女童父母质疑小区存在电梯走道窗户未安装限位装置、“灭火器箱乱摆”等安全隐患,认为小区开发商、设计方、物业公司应对女儿的死亡承担50%的责任,遂将上述三方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1万余元。
9月19日,案件在孝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争议焦点包括涉案窗台及窗户是否存在设计建设缺陷、事发时可移动的灭火器箱是否为女童提供了攀爬支点等。案件未当庭宣判。
女童父亲徐先生介绍,7月8日早上,孩子母亲黄女士下楼扔垃圾,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从电梯监控录像中了解到,黄女士下电梯的时间是8点33分01秒,从一楼上电梯的时间是8点36分40秒。在这几分钟内,孩子走出进户门寻找妈妈。事发现场的过道尽头有一面窗户,中间一扇封闭固定,左右两扇窗扇无限位装置,可大幅向外打开。窗台高约90厘米,旁边有一个灭火器箱。徐先生认为,孩子身高90多厘米,应该是踩着侧倒的灭火器箱爬上窗户的。现场测量发现,涉事窗台距地面90厘米出头,侧倒的灭火器箱高约33厘米。孩子坠落在小区外超市门口的一辆车上。公安调查确认是意外坠楼,排除了刑案可能。徐先生承认母亲监护不到位,但也认为小区开发商、设计单位存在建设和设计缺陷,物业公司安全管理缺失,应为孩子的死亡承担部分责任。
徐先生在诉状中提出,三被告应对女儿徐某惠坠楼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诉请三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8322.25元。
庭审中,全洲公司及设计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事发楼栋经竣工验收合格,涉事窗台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窗台过低的问题。根据相关标准,当窗台高度≥0.9米时,向外平开窗并不强制加装防护装置。原告代理律师则表示,虽然楼道窗台刚达到0.9米,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最低标准,但满足最低限度并不等同于完全履行安全注意义务。根据相关建筑规范文件和标准,高层建筑采用外开窗需限制开启角度并配备防脱落装置。本案楼梯走道窗户为外开窗90度且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存在严重设计缺陷。
湖北孝昌县发生了一起悲剧。7月8号早上8点多,一名三岁女童从小区16楼的电梯通道窗户坠下,当场身亡。孩子父母后来得知,悲剧发生在母亲扔垃圾的十分钟内——孩子自己开了房门,跑出去找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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