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袁某贵拐卖儿童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曾某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吕某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袁某贵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法院依法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乙、乔某某的诉讼请求,赔偿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左右,曾某孩得知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欲寻找一男婴抱养后,产生盗窃男婴出卖之念,并纠集吕某东、王某勇参与作案。吕某东向袁某贵提出欲盗窃一男婴出卖,许诺给予报酬。袁某贵告知同村村民姜某丙家有新生男婴等情况,并指认了姜某丙家。同年12月4日凌晨,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翻墙进入姜某丙家,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某丙夫妇,将8个月大的姜某甲强行抱走。次日,吕某东冒充姜某甲的父亲将其交给刘某强、苏某娥夫妇,收取现金28 600元。刘某强、苏某娥夫妇为姜某甲取名“刘某某”并抚养。经鉴定,姜某乙、乔某某系“刘某某”的生物学父母。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曾某孩、吕某东、王某勇以出卖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抢儿童予以贩卖;袁某贵明知他人拐卖儿童,仍为其提供作案目标及被害人家庭情况、住址等信息,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曾某孩在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情节特别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吕某东、王某勇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且均系累犯,鉴于二人罪责次于曾某孩,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对侦破案件具有较大价值,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袁某贵为吕某东等人提供关键信息,对确定作案目标及顺利实施拐卖儿童犯罪起到重要作用,但其未直接实施入室强抢、出卖儿童行为,未实际获利,罪责次于吕某东、王某勇,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曾某孩等四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某乙、乔某某造成交通费、误工费等物质损失,酌情支持20万元。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及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和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宣判。
9月19日上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于18年前的“山东入室抢婴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孩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吕某东和王某勇被判处无期徒刑;袁某贵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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