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严重暴力强奸两幼童获死刑!8月2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则案例:蒋某亮强奸、盗窃案。被告人蒋某亮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7年8月刑满释放。
2018年12月22日下午,蒋某亮来到四川省达州市某村民家附近,意图对前几日见过的两名女童实施奸淫。他发现被害人周某甲(化名,时年6岁)和周某乙(化名,时年4岁)独自在家玩耍,遂从厨房门进入,在厨房对两名女童欲实施奸淫,并将二人搬至厕所过道。在对周某甲实施奸淫时,由于她哭闹不止,蒋某亮对其卡颈未能阻止后,用刀砍其头部、切割其颈部,致其昏迷。此时,周某乙醒来哭闹,蒋某亮持刀切割其颈部,使其无法哭闹。随后,蒋某亮进入二楼卧室盗得现金人民币6205元和价值419元的手机一部。
蒋某亮下楼对周某乙实施奸淫,因周某乙哭闹,他倒提其双脚反复将其头部溺水,并捂嘴致其昏迷。因屋外有人声,蒋某亮逃离现场,次日被抓获归案。被害人经送医院及时救治得以生还,经鉴定,周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周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7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蒋某亮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撤销原审刑事部分,发回重新审判。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宣判后,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蒋某亮再次提出上诉。2021年6月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蒋某亮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1年3月25日下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21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对被告人蒋某亮的死刑裁定。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蒋某亮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采取足以危及两名女童生命的严重暴力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两罪还是强奸罪一罪。基于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蒋某亮构成强奸罪一罪。蒋某亮进入被害人家中作案的对象、目的明确,即对两名被害人实施奸淫。他的强奸犯罪行为贯穿整个过程,所有暴力行为均是在强奸犯意支配下实施的手段行为,目的是为了顺利实施强奸,而非独立于强奸犯意之外的报复、灭口等目的。蒋某亮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严惩。故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对蒋某亮判处死刑,与所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对一起案件作出重审判决。宣判后,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蒋某亮也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
2025-08-25 08:31:34男子严重暴力强奸两幼童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