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老师与20余名女生开房 多人获刑 诽谤与信息泄露被判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入库参考案例《吴某慧、陈某强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为实施诽谤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定性。
被害人朱某是江苏省某中学的教师,被告人吴某慧是朱某的亲属。两人发生矛盾后,吴某慧多次向被告人陈某强提及此事,陈某强提出可以通过获取朱某个人信息并在网上发负面帖子抹黑朱某。吴某慧随后提供了朱某妻子的身份证信息给陈某强,以便查询朱某的个人信息。
2020年5月,陈某强以13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陈某处购买了包含朱某及其前女友杨某等人的住宿记录、民航和铁路购票记录等信息共1442条。其中涉及朱某和杨某的住宿记录及行程信息299条,其他与朱某、杨某等人具有时空交叉关联人员的一般身份信息1143条。陈某强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吴某慧,后者从中挑选了一些与朱某同一时间段入住同一酒店的女性人员信息(包括一名即将参加高考的高三女生),用于撰写帖文。陈某强修改并支付费用让专门发负面帖子的人将诋毁朱某的不实帖文在知名网络平台上发布,标题夸张吸引流量。
这些帖子迅速扩散,阅读、转发及跟帖回复人数总计超过200万。教育主管部门因此前往该中学调查此事,学生们也纷纷询问相关事件,学校还专门为受影响的高三女生安排了心理辅导。朱某的教学和生活受到了较大困扰。
其间,同案被告人陈某、汤某良、丁某沙等人也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买卖个人信息的消息,买卖包含朱某、杨某等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739条,售价从8870元至19350元不等。案发后,朱某等人没有就诽谤罪提起刑事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判决:吴某慧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陈某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丁某沙提出上诉,但后来撤回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裁定准许丁某沙撤回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列举了“情节严重”的具体认定情形,并设置了兜底项。对于所涉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其他列明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吴某慧和陈某强的行为虽不符合《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九类具体入罪标准,但综合考量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动机、信息类型和数量、造成的危害等情节,可以认定其行为的危害性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具有相当性,因此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通过网络“开盒”等方式公开曝光他人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对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结合行为人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观动机、获取方式、具体用途、造成的危害等情节予以考量,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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