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亡公司垫付赔偿91万理赔被拒 社保局再审申请引发争议。四年前,李先生的公司一名员工在工作期间不幸去世,被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根据调解协议,公司垫付了91万元赔偿金给员工家属。然而,在向恩施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理赔时,因社保缴纳时间问题遭到拒绝。
尽管公司在一审和二审中均获胜诉,法院判决社保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社保局不服二审判决,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持续近两年的官司和垫付压力导致李先生遣散员工并暂停公司运营。
2020年,李先生在恩施市创办了一家小型家政公司。2021年6月5日,公司员工杨某某在工作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7月,恩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杨某某死亡属于工亡。由于杨某某家庭经济困难,其妻子无劳动能力,双方在当地街道办事处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家政公司向杨某某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共计91万元,并约定如获工伤保险赔偿,所得款项应全额转付给家政公司。
随后,李先生向恩施市社保局申请支付杨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但社保局以家政公司为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节点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社保局认为,家政公司在明知员工死亡的情况下补缴社保,是“恶意”补缴。查询记录显示,家政公司为杨某某缴纳社保的时间始于2020年11月,存在当月缴纳、延迟数日甚至两个月集中缴纳的情况。关键在于,杨某某于2021年6月5日死亡,而家政公司是在其死亡两天后为其补缴了当年5月和6月的社保费用。
社保局认为这种行为具有“投机性”,目的是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属于“违规缴费”。对此,李先生表示,公司作为小微企业,财务操作上为了便捷,社保缴费习惯是每一至两个月集中缴纳一次,其间并未出现过社保完全断缴的情况。对于延迟缴纳的部分,公司会按规定额外支付利息和滞纳金。每次补缴后,社保局开具的回执单上均注明“请于本次缴费终止年月后3个月及时缴费,以免断保”,公司理解并认为社保局是认可这种在三个月宽限期内缴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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