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类是“期权型腐败”,主要特征是“先办事、后拿钱”,不急于在任职时兑现,而是在退休或辞职后再变现。例如某央企高管在职时向特定企业倾斜资源,约定离职后获关联企业20%期权,行权条件与在职时审批项目挂钩。
第四类是“旋转门式辞职”,在退休年龄前主动辞职,迅速进入业务关联的企业任职,以获取高额薪酬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中国建设银行机构业务部原总经理黄曦,辞职一个月后便加入地产公司泰禾集团,担任执行副总裁,领取高额“安家费”和薪酬。
多位专家指出,国企系统的腐败高度集中于金融、能源、工程建设等领域。与党政机关干部相比,国企系统的“逃逸式辞职”迷惑性强、更隐蔽。一些国企高管离职后常披着“职业转型”外衣,通过职业经理人转型,加入民企担任CEO或独立董事,甚至向学术机构过渡。
此外,国企系统的腐败常常是跨周期交易,存在“十年期权”现象,利益兑现延迟至离职5至10年后。有国有企业干部还刻意选择审计空档期、巡视间隙辞职,利用监管时差来脱身。
多位专家认为,“逃逸式辞职”高发于国有企业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特殊的行业地位和运行机制。部分国企“一把手”权力过大,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周少来提醒,必须厘清正常人才流动的辞职与意图掩盖腐败行为的“逃逸式辞职”,纪检监察机关需要明确定义、厘清认定标准和边界。
王立峰提倡“吹哨人”保护制度,在国企内部设立腐败线索匿名举报平台,查实后给予举报人追缴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同时,引入第三方监督,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离职人员从业行为开展“飞行检查”。
从系统治理的角度看,治理国有企业“逃逸式腐败”需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惩戒”的全链条体系。关键在于压缩腐败操作空间,推行“一把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将重大项目审批、采购等关键权限拆分为“分段式管理”。此外,还需加大查处力度,增加腐败的风险和成本。
6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关注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问题,并提出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
2025-07-02 16:30:58多地紧盯国企逃逸式辞职6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文关注国企领域“逃逸式辞职”问题,提出要织密织牢制度防护网
2025-07-02 09:37:34官方严查国企逃逸式辞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