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打后还手,警方对其拘留!法院判了!女子因为摆摊问题与一对夫妻产生矛盾,两口子抓着她的头发拖拽,纠缠中,女子反抗也抓住了对方的头发。没想到女子报警后,对方两口子双双被处行政拘留十日,而她也被处拘留五日。女子不服,把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7月17日,永州道县人民法院通报该案,法院认定女子属正当防卫。
女子被打还手被处拘留
永州人刘梦与彭伟、李静夫妇因摆摊问题产生矛盾,双方口头约定,均不得继续在公园摆摊。
2024年6月28日,刘梦当晚在公园摆摊发宣传单。彭伟发现后,回家告知李静,随后两人骑摩托车到公园。彭伟来到摊位前与刘梦发生口头争执,李静冲上去推刘梦,抓刘梦的头发,刘梦在后退躲避的过程中也抓住了李静的头发。此后,彭伟过来帮忙拖拽刘梦,三人纠缠至公园的过道处,彭伟转而去拖拽刘梦的右脚,拖拽一两米之后被路边群众劝阻,三人没有继续发生肢体冲突。三人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刘梦报警后,某公安局分别对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刘梦行政拘留五日,对彭伟、李静行政拘留十日。
刘梦不服,把某公安局起诉到法院,诉请撤销该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定女子属正当防卫
道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违法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受害人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伤害违法行为人,只要不是事先挑逗、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其主观目的是帮助自己摆脱侵害,且损害在必要限度内,受害人作出的抵抗行为因不具有侵害意图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伤害行为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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