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原主任吴英杰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将追缴在案的吴英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吴英杰利用担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常务副主席,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和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43亿余元。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被告人吴英杰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吴英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吴英杰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经查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简历显示,吴英杰为汉族,出生于1956年12月,山东昌邑人,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4年10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吴英杰早年在林芝种畜场当知青,后进入拉萨西郊电厂工作,1979年考入西藏民族学院,专业为语文系汉语言文学。1983年,他大学毕业后进入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工作,1987年起先后任自治区教科委副处长、教委接受援助办主任、教委副主任、教工委副主任、教育厅副厅长等职。2000年,吴英杰升至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厅长,彼时还不到43岁。
2025年7月1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十四届全国政协原常委、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原主任吴英杰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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