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2日凌晨,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广东江门某路段时,因一时分心撞上前方违规停靠在非机动车道上的黑色小车。事故造成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最终,交警经调查认定,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路况注意不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车车主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去年年底,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也审理了一起因违停而引发的案件。2024年4月28日晚,王某在行驶过程中,因夜晚视线不佳,未能及时发现韩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从后方直接撞了上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和韩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违法停车且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某虽是正常行驶,但在行驶过程中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针对本案案情,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事故中,摩托车驾驶员罗某未超速行驶,亦没有酒驾。事故发生时正是深夜,同时涉事车辆上方两处路灯没有正常照明,也属于客观因素。鉴于轿车违规停车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因事故死亡,基于公平原则,此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较为合理。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秦勇则表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对“主办”的含义进行明确解释,按照通常理解,“主办”应指该事项的主要工作由某人办理,如有其他人员参与,其他人员只能处于协助或者辅助的地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现场勘验应为关键环节,作为主办警察应当亲自处理,而不应全部交予其他警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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